首页> >重要公示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张市监处罚〔2024〕6号

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24-04-17

名 称:张市监处罚〔2024〕6号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市监处20246

 

当事人:张家界大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Q88EB2N 

住所: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居委会子午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田陵波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

 

2023年12月29日,我局收到《举报函》,举报张家界大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在2023年9月19日发布的“张家界大众医院介入治疗下肢静脉曲张(附术后效果对比图)”医讯内容涉嫌为虚假广告。2024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医院公众号上发布有“张家界大众医院介入治疗下肢静脉曲张”的医疗广告,并显示有“射频消融微创手术”的相关介绍,中间有“安全有效 复发率低 创伤小”的宣传字样,下方有举报所附的术后效果图,当事人对举报内容无异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1日与***有限公司签订《大众医院2023年度广告制作安装合同》,约定2023年在张家界大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微信公众号开展图片设计及内容排版、发布共24条,单价为3000元/条。经核查,除涉案医疗广告外,2023年张家界大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微信公众号共发布内容23条,均无违法违规行为。涉案医疗广告系该公司在2023年9月19日受托发布,其广告费用合计3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广告的基本事实;

2.医疗广告打印件1份,说明了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具体内容;

3.广告制作安装合同1份,说明了上述医疗广告的来源、制作费用;

4.询问调查笔录1份,核实了上述医疗广告的来源、内容和制作费用;

5.***病例1份,证明了举报所附术后效果图的来源;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以上证据提取程序、方式合法,且均由提供者及执法人员予以确认。 

本局于2024年4月7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市监处告〔2024〕8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对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对证据发表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广告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案调查,主动删除广告内容,消除了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罚款45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的缴款识别码到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 1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