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24-01-30
名 称:张市监处字〔2024〕2号
当事人:张家界茅岩河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32847899Y
住所:张家界市永定办事处教场居委会龙泉湾
法定代表人:李某
2023年10月27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信称:投诉举报人2023年8月25日在临湘市临湘服务区B区(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购买1包“葛根花生酥”(单价:22.16元,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2023年03月13日),该产品所标注脂肪含量1.8克,认为该产品标注了虚假的脂肪含量。 2023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包材仓库发现葛根花生酥产品同类包装袋32100个。
经查实:葛根花生酥包装袋(标注内容有 产品名称:葛根花生酥;产品类型:酥质糖果;营养成分表 项目:脂肪、每100克(g):1.8克(g);净含量:200克,产地:湖南·张家界;生产商:张家界茅岩河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街道办事处武溪村101号)系当事人2023年委托广东某某公司新设计制作,因在制作审核时没有严格把关导致包装营养成分表项目每100克(g)数值错误(当事人2023年11月14日送检的检测结果为:每100g产品含脂肪35.8g,其送检产品的生产工艺及投料比例今年以来一致)。
当事人2023年从张家界市永定区某某食品厂(以下简称某某食品厂)共购进的葛根花生酥产品原料585kg,于2023年3月13日、6月22日、8月10日、10月9日全部分装生产葛根花生酥产品共计2770袋554kg(2770袋×200克/袋,实际单袋重量略高于200克),使用上述葛根花生酥包装袋包装后全部销售给张家界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单价为2.5元/袋,产品货值金额6925元。当事人于2023年3月6日、6月26日购进上述葛根花生酥包装袋共计34900个,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已使用2770个,打印错误导致的耗损30个。在知晓葛根花生酥产品包装袋标签内容存在错误后,当事人及时实施召回,至2023年11月27日共召回上述葛根花生酥560袋存放于当事人成品库返场待处理区,当事人实获上述含有虚假内容标签的葛根花生酥销售所得5525元[(2770袋-560袋)×2.5元/袋]。
在我局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将生产的葛根花生酥进行送检,并依据检验检测报告结果将含有虚假内容标签的葛根花生酥包装袋整改落实到位,于2023年11月30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上述葛根花生酥的整改资料。
截止目前,我局尚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上述葛根花生酥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投诉,亦未收到当事人上述产品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投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3张,证明在当事人公司现场检查及发现上述葛根花生酥包装袋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生产范围。
3.当事人企业负责人刘某某询问笔录1份,送货单(No302611、No6717337)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上述葛根花生酥包装袋标签内容虚假的事实,以及购进、使用该包装袋的时间、数量。
4.某某食品厂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3张及其法定代表人何某询问笔录1份,某某食品厂送货单(0074167)复印件及电话联系人手机截屏打印件各1份共2页,当事人微信联系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手机截屏及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30604200101009C)打印件各1份共4页,进一步证明当事人上述葛根花生酥包装袋标签内容虚假的事实。
5.当事人企业负责人刘某某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2021年至2023年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2021年至2023年产品生产记录、2023年产品销售记录打印件各1份共9页,某某食品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各2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购进葛根花生酥原料的事实及时间、数量,以及生产、销售上述葛根花生酥产品的事实及价格、数量。
6.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5张,当事人企业负责人刘某某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产品召回通知书原件及微信召回葛根花生酥记录手机截屏打印件各1份共2页,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送货单(0001471、0001473、0001472)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召回上述葛根花生酥产品的事实及数量。
7.上述葛根花生酥包装袋1个,证实产品包装内容情况。
8.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某、企业负责人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共1页,某某食品厂法定代表人何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实其身份信息。
9.当事人微信联系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手机截屏打印件1份共1页、《关于葛根花生酥整改情况说明》原件、微信联系广告公司制作葛根花生酥营养成分表不干胶手机截图及整改照片打印件各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整改的事实及整改情况。
10.当事人申请减轻行政处罚报告1份。
以上证据提取程序、方式合法,且均由提供者及执法人员予以确认。
本局于2024年1月12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市监处告〔2024〕2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对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1月15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本局对其减轻处罚,理由如下:一、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第一时间实施召回,积极主动消除不合格产品对社会的影响;二、当事人在营养成分检测结果出来后立即对召回产品及仓库库存包装用不干胶黏贴覆盖进行整改;三、截止目前当事人尚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上述葛根花生酥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投诉,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投诉;四、受疫情的影响,当事人经营实属困难,为保证工人生活不受影响工资依旧照常发放,如今已负债累累。
经本局对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及理由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第一、二点陈述理由基本予以认可,在调查过程中均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当事人提出的第三陈述理由基本属实;第四点陈述理由基本属实,但其理由不能规避违法之责。
根据上述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葛根花生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证据材料,在知晓产品包装内容错误后及时实施召回,并积极进行整改。当事人以上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二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000元罚款。……”的规定,
经会议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5525.00元;
2.罚款1000元;
罚没款合计6525.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名称: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开户银行:工行张家界市南庄坪支行,账号:1909010229219551192,并在汇款单上标注执收单位: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 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